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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

2021-02-22 2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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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樹立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學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北京大學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根據國家招生相關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北京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須事先書面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由學校招生部門按國家規定報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做取消入學資格處理。

學生入學后,學校招生部門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組織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由學校招生部門會同學籍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報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做取消學籍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條  新生因病或服兵役等原因可以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日起兩周內向招生辦公室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北京大學校醫院(含醫學部醫院,以下統稱校醫院)或學校認可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新生,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二年。保留入學資格申請由學校招生部門審批。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須向學校招生部門申請入學,經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由招生部門報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做取消入學資格處理;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辦理注冊手續。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正在辦理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暫緩注冊。

因其他情況不能如期注冊的,學生須向院系提交請假申請,院系批準后給其辦理暫緩注冊。開學兩周內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按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以教育部規定的各專業本科學制為準。經院系同意、教務部/醫學部教育處批準,學生可申請提前畢業。體育特長生、來自少數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學生、留學生、學校明確規定實行彈性學習年限的培養項目學生、從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在校學習年限可在專業學制基礎上適當延長,但在校學習總年限不得超過六年。醫學部學生在校學習年限另行規定。

(一)提前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和教學環節的學生,可以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須在擬畢業前一年的九月提出書面申請和學習計劃,院系對其學習成績和能力進行審核后,報教務部/醫學部教育處批準。準予提前畢業的學生納入畢業年級統一管理。

(二)學生申請延長在校學習年限,須最遲在原定畢業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提出申請與學習計劃,經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后報教務部/醫學部教育處批準。

(三)學生參加學校(含院系)組織的境外聯合培養、交流交換和訪學項目,或學生個人申請經院系批準納入專業培養方案的境外訪學,境外學習時間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三章  考勤與請假

第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自覺遵守學習紀律,按要求完成規定的學業任務。院系和教師可以在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所授課程或教學活動的特點及學生人數等情況制定考勤辦法,記錄出勤情況。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時,須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

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缺勤者,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10至29學時,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累計達到30學時及以上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處分期內,再次曠課達到處分標準的,從重處分。

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0分或不合格。

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予以退學處理。

第七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三日內由班主任(輔導員)批準,三日(含)以上由班主任(輔導員)審核同意,院系主管領導批準。

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因病請假必須附校醫院診斷證明。一學期內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應報教務部/醫學部教育處備案;累計超過六周者,按休學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請假期滿應及時向班主任(輔導員)或院系教學負責人銷假。如需續假,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學生病、事假申請書、醫院診斷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存院系教務管理部門備查。

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學校建立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

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考試方式包括筆試(含閉卷、開卷)、口試和技能操作等。課程考核方式可根據院系規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由主講教師或課程負責人確定。

第十條  學生在學習和考核過程中須誠實守信,遵守學校學習和考核紀律。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或不合格,并視違紀作弊等失信行為的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處分材料按規定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須在考試前向學生所在院系教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緩考申請,經院系批準后遞交開課院系教務管理部門。因病請假者,須同時提交校醫院診斷證明,課程開考后提交的病假證明和申請無效。

被批準緩考者須在該緩考課程再次開設時選課并參加考試,獲得實考成績后,評定該課程總成績。

學生未申請緩考或申請未準而不參加考試的,按曠考處理,成績記0分或不合格。

第十二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必修課必須重修,選修課可以根據教學計劃要求重修或選修其他課程取得學分。已合格的課程不得申請重修。醫學部課程考核不合格的,根據醫學教育特點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學生經學校批準修讀國內外其他高校課程取得的學分,可以根據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序申請學分認可。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根據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序申請折算學分。

第十四條  學生可以申請自修或免修部分課程。

(一)學生因重修等原因確需修讀上課時間部分沖突的課程時,經任課老師和院系同意可申請以自修方式修讀其中沖突部分的課程。課程有先修課要求的,申請者須先取得先修課學分。被批準自修的學生須主動與任課老師保持聯系,并根據老師要求按時完成課程作業等學習任務,參加課程考試。

(二)學生高中階段已經學習完成的大學課程,經學生申請、開課院系考核通過,可以免修。通過免修考核的,可取得該課程學分。

(三)政治理論課、軍事技能與軍事理論、體育課、實驗實踐課、社會調查、小班研討課、輔修雙學位課程以及各院系特殊規定的其他課程,不得申請以自修或免修方式取得學分。

第十五條  退學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五年內再次入學,原在校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經學生申請和院系審核認定,符合教學計劃要求的可以予以承認。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  學生可以在學校規定的在校學習年限內分階段完成學業。中途中斷學業的須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休學期滿須辦理復學手續方可重新開始在校學習。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需停課治療或休養超過六周的;

(二)一學期因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六周的;

(三)因服兵役、申請參加社會實踐及創新創業活動需要休學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學生休學應由本人或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者須附校醫院診斷證明等材料),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教務部/醫學部教育處審批。

第十八條  休學時間以年為單位,起止時間由學校核準。休學累計一般不得超過二年。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生,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二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每學期進入考試周后不再辦理休學手續。畢業年級春季學期除因病外不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需辦理手續離校。休學期間,學生不能參加課程考試等教學活動,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由校醫院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在期滿當學期開學前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后,辦理復學手續。截止到期滿當學期開學后兩周內仍未申請復學,或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復學復查不合格的,按退學處理。

復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到教務部/醫學部教育處辦理相關手續;因病休學期滿的學生須同時附校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可以申請轉院系轉專業,但有下列情況的除外:

(一)教育部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不得轉專業的;

(二)依據定向、委托培養協議或規定不能轉專業的;

(三)本科三年級(含)以上學生;

(四)正在休學的學生;

(五)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在第一學年末或第二學年末申請轉院系轉專業,各院系根據專業培養規模上限、準入學術要求對申請轉入學生進行審核。退役或創業后復學的學生,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  轉院系轉專業每學年辦理一次。轉院系轉專業學生一般轉入同年級,經院系審核確需降級的可降級轉入(在校學習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轉學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請轉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本校與擬轉入學校同意,由擬轉入學校發函通知本校后辦理相關手續。跨省轉學的,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  退  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在校期間,考試不及格課程累計超過20學分的;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開學兩周內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做退學處理,由院系提出處理報告并附相關材料,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教務部/醫學部教育處審核后報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在做出決定前應進行合法性審查。

院系在提出處理報告前,應告知學生退學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退學決定書由院系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院系網站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學校在畢業審查時做出結論,學生隨同屆畢業生一起離校。

本人申請退學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主管領導審核后報教務部/醫學部教育處批準辦理。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申訴。

第二十八條  退學學生須在退學決定書送達(包括以公告形式送達)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逾期未辦理離校手續者,由學校注銷其學籍及在校各種關系。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條  在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修讀輔修或雙學位課程且按規定完成輔修或雙學位教學計劃要求的學生,可以申請輔修或雙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因個別課程考核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但取得的學分數達到教學計劃要求的課程學分90%(含)以上者,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自結業起兩年內可以旁聽方式繼續完成學業(須交納相關費用),達到畢業要求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行為表現證明,經院系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報教務部/醫學部教育處批準,準予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中畢業時間、學位授予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兩年內未修滿學分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可以發給成績單。學滿一年(含)以上,且取得學分數超過30學分的退學學生,經本人申請,可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各院系應對學生完成學業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做出畢業、結業或肄業的結論,報教務部/醫學部教育處批準。

學位授予按北京大學學位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執行,由院系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名單,教務部/醫學部教育處匯總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報學校審查,必要時由招生部門提請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

第三十五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七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書面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證明書的辦理費用自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大學本科學生(含港澳臺僑學生和留學生、長學制本科階段學生),學校授權教務部/醫學部教育處負責解釋。臨床醫學八年制、口腔醫學八年制二級學科階段學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醫學部根據醫學教育特點,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學校授權醫學部部務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原《北京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校發〔2017〕168號)、《北京大學醫學部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校發〔2017〕1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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