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科技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中國科學院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轉化,服務我省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社會發展,現將《福建省院省科技合作計劃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1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院省科技合作計劃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與中國科學院開展科技合作,推動中國科學院系統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轉化,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中國科學院科技創新資源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根據《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閩科計〔2019〕9號)和《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閩科規〔2022〕8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福建省院省科技合作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院省科技合作計劃項目)列屬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中國科學院院屬研究所與我省企業合作,面向我省主導產業、傳統優勢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創新發展,以及高質量發展的重大科技創新需求,通過關鍵技術聯合攻關、集成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突破制約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第二章 指南發布與申報受理
第三條 院省科技合作計劃項目申報列入當年度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申報指南在征集年度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建議工作基礎上進行編制。項目單位通過“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申報。
第四條 我省企業聯合中國科學院院屬研究所參與項目如獲得中國科學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及以上級別項目支持,院省科技合作計劃項目給予配套支持,列入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內容。
第五條 項目申報的條件和要求:
(一)項目應具備技術先進、創新性強、成熟度高、帶動性好,有利于我省傳統產業升級改造與結構調整、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和發展,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能夠產生較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項目牽頭申報單位為我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在閩中國科學院院屬研究所。項目須由我省企業與中國科學院院屬研究所合作并聯合申報。雙方應具備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礎,已簽訂技術合作協議并在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備案,技術合同認定金額低于100萬元的合同需支付50%及以上合作經費,技術合同認定金額高于100萬元(包括100萬元)的合同需支付30%及以上合作經費。
(三)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較好的科研開發能力和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穩定的技術及管理團隊,有滿足項目需要的自有配套資金。
(四)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為主持本項目研究工作的我省企業或中國科學院院屬研究所人員。
(五)項目組織實施機制和配套條件有保障,實施方案和經費配置合理、科學、可操作。
(六)項目申報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不得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記錄且取消申報資格未到期的情況。
第六條 鼓勵中國科學院多家研究所聯合我省企業共同申報。
第七條 鼓勵我省企業與中國科學院研究所已簽訂的單個技術開發合同到賬金額高于100萬元的項目,聯合進行申報。
第八條 鼓勵項目推薦單位提供配套經費,完善多元投入機制,匯聚各方資源力量,共同支持中國科學院系統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轉化。
第九條 推動與省科技廳簽訂科技合作協議的閩外中國科學院院屬研究所與我省企業開展科技合作,支持合作基礎良好、合作成效顯著的閩外中國科學院院屬研究所與我省企業合作申報福建省院省科技合作計劃項目。
第三章 項目評審、立項與組織管理
第十條 省科技廳或其委托的有關單位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項目原則上采取網絡技術評審與管理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對研發內容復雜、申請資助金額大,以及配套項目,可采取會議評審方式。管理評審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會議匯報、現場調研等方式了解項目具體情況。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根據綜合評審結果提出立項意見,會同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下達年度立項計劃和資助經費。中國科學院立項配套項目可按照我省企事業單位實際獲得中國科學院資助經費最高1:1比例給予配套補助。計劃單列市的項目資助經費由計劃單列市科技局負責。對技術評審或管理評審分數不及格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執行,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項目完成時應有明確可考核的技術成果、應用示范或經濟社會效益指標。
第十三條 省級資助的項目經費使用按照《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執行。項目立項當年度撥付計劃資助經費的60%,項目結題后撥付計劃資助經費的40%。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按照《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閩科計〔2019〕10號)執行。對驗收合格的項目,下達全部結轉經費;對驗收基本合格的項目,不再下達結轉經費;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再下達結轉經費并收回已撥付的項目結余經費。對到期6個月后驗收結題的項目扣減20%結轉經費,超期1年驗收的項目不再下達結轉經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照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有關管理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