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形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效應,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根據《關于實施科技強區行動提升區域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22〕4號)、《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寧政辦規發〔2020〕15號)精神,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形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效應,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根據《關于實施科技強區行動提升區域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22〕4號)、《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寧政辦規發〔2020〕15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科技創新基礎較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色突出、具有輻射帶動和示范引領作用的高新區、農業科技園區、大學科技園等各類園區以及創新資源比較集中的產業集聚區。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是指科技創新能力強,科技成果轉化成效顯著,形成較大產業規模,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在本行業或本地區具有良好示范帶動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建設和管理遵循注重質量、聚焦重點、突出示范、效益優先、公平公正的原則,穩步有序推進。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全區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認定及管理工作。各市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科技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本地區、本部門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的培育、推薦工作。
第二章 條 件
第五條 示范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重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切實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相關法規政策,制定了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推進產學研合作的政策措施。
(二)設立了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專項資金,具有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機制和政策。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健全、服務體系完善,具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不少于1家,配備了專職人員。
(四)具有產學研合作的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等載體,能夠提供技術研發與集成、中試熟化與工程化服務。
(五)近2年承擔過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或研發機構5家以上,轉化科技成果10項以上。上年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數不少于10項或技術合同成交額不少于3000萬元。
第六條 示范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自治區內注冊滿1年,資產和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近1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或環保事故,無嚴重失信行為。
(二)上年度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保持上升或穩定,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產品(服務)屬于自治區重點產業領域。
(三)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內部激勵機制,與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機制。
(四)近2年獲得授權發明專利證書、動植物新品種證書、國家認定的新產品證書等1項以上。
(五)具有較強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承擔過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成果轉化類項目。近2年轉化科技成果2項以上,形成產值5000萬元以上。示范特色鮮明,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案例1項以上。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條 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實行長年申報。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申報材料。
第八條 各市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科技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擇優推薦至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區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可直接推薦至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示范基地應當經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管委會同意后進行推薦。
第九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通過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核查后,確定擬認定名單,經會議審定后,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下達認定文件。
第十條 命名授牌。示范基地命名為“寧夏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示范企業命名為“寧夏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企業”。
第四章 支 持
第十一條 堅持統籌布局、突出特色、上下聯動,合力支持示范基地建設,共同培育示范企業發展。鼓勵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管委會設立專項資金支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發展。
第十二條 對首次認定的示范基地自治區給予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持,由示范基地統籌用于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平臺建設、技術轉移機構建設、技術轉移人才培養等。
第十三條 優先支持示范基地建設技術轉移機構、科技中介示范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中試平臺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載體。
第十四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示范企業申報自治區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縣域科技成果引進示范推廣等成果轉化類項目。同時,將示范企業納入“寧科貸”、科技擔保基金、科技金融補助支持范圍。
第十五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示范企業科研骨干申請自治區人才培養、引進等項目。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開展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示范基地主要圍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營造、資金投入、服務體系建設、平臺和載體建設、技術轉移人才培養、示范效益等方面進行評估;示范企業主要圍繞科技成果持續創造能力、轉移轉化能力、轉化合作機制、轉化成效等方面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評估為“合格”的,示范基地或示范企業資格繼續有效;評估為“不合格”的,給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經評估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基地或示范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發生更名或與申報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撤銷和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更名或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向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報備。經審核仍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示范基地或示范企業資格繼續有效,不符合的,取消示范基地或示范企業資格。
第十九條 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示范基地或示范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存在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情況的。
(三)有嚴重失信、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保事故,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