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加強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等要求。為進一步幫助本市科研事業單位、科研工作者及科研管理人員了解成果轉化政策、開展成果轉化活動,經過前期精心籌劃準備,目前上??萍汲晒D化服務手冊正式推出啦!
手冊通過提問形式,提供了200個與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技創業活動緊密相關的實務性操作解答。共分為三章:第一章聚焦成果轉化基礎知識、轉化方式、成果定價等與科技成果轉化管理相關的主要政策;第二章以解讀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政策為主,同時對技術轉移機構建設、人才隊伍引育、技術轉移合同等問題進行解答;第三章面向科研人員科技創業活動的實踐問題,梳理了科技創業過程中的部分操作性知識。
第一章、科技成果轉化政策
一、基礎知識
1、什么是科技成果?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條的規定,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從該條規定理解科技成果的概念,應該包括三層含義:
(1)科技成果的主要來源是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通常是指采用學術研究、概念提出、試驗探索、樣品研制、迭代開發等活動所取得的成果。
(2)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成果具有實用性特點。一般來說,實用性的科技成果經過后續驗證、中間試驗之后能夠形成產品或商品,并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
(3)科技成果通常以知識產權為表現形式。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均可視為科技成果。但商標、研究報告等知識產權不在科技成果的范圍之內。
需要提出的是,《民法典》和《專利法》分別從技術合同和專利保護角度對科技成果中的“技術成果”和“發明創造”作出了具體規定。技術成果強調以知識產權為表現形式的技術方案,其外延比科技成果要小一些。發明創造的外延比技術成果更小,它除關注實用性之外,更加重視創造性和新穎性,并體現科技成果的市場競爭和保護屬性。
2、什么是職務科技成果?
法律政策中的職務科技成果可結合不同法律政策的調整對象進行解釋。
(1)職務科技成果?!洞龠M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條規定的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2)職務技術成果。《民法典》第847條規定的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3)職務發明創造?!秾@ā返?條規定的職務發明創造,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因此,職務科技成果、職務技術成果、職務發明創造均是科研人員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或使用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3、技術秘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技術秘密作為科技成果類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手段,是商業秘密的一種類型。技術秘密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關于“商業秘密”規定,而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實踐中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配方、工藝流程、設計圖紙、技術方案、質量控制方法、研發數據、計算機程序等。技術秘密的構成要件包括:
(1)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技術秘密是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的技術信息。
(2)價值性,即“具有商業價值”。技術秘密因屬于保密信息而為權利人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能為權利人確立相對于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
(3)保密性,即“采取相應保密措施”。權利人采取防止泄露的措施,如簽訂保密協議或條款約定保密義務;通過制度、培訓、告知等對員工、客戶、訪客等提出保密要求。
4、創新主體應采取哪些知識產權管理措施?
知識產權作為科技成果的重要表現形式,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標的。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法規政策,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以管理促創新,以保護強管理,積極推進科技成果類知識產權的轉化運用。具體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強統籌協調,建立管理機構。建立統籌協調的知識產權領導機構,協調知識產權信息、轉化、人事、財務管理等部門。健全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引育更多專業人才。
(2)明確戰略規劃,完善管理制度。結合單位科學研究戰略,明確知識產權申請、登記、保護、轉化等具體內容。制定知識產權歸屬、信息、保護等具體制度,明確知識產權管理規范。
(3)強化宣傳普及,提升保護能力。組織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開展知識產權申請、保護、轉化等工作。探索商業評估、專利分析、專利布局等市場化措施,在技術轉移和技術推廣中強化技術秘密保護。
(4)加強過程保護,及時處理爭議。在論文發表、科技報告、技術推廣、校企合作、成果轉化、國際交流等過程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及時協調本單位內部知識產權爭議,處理與他人相關的糾紛。
5、如何界定職務科技成果?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民法典》和《專利法》的規定,認定職務科技成果基本條件有兩個,即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和使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盡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相關政策并無具體界定職務科技成果的規定,但因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均是職務科技成果的重要類型,對于職務科技成果的具體界定,可以參考《專利法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關于職務科技成果的權利單位。“本單位”既包括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也包括人事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
(2)執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范圍。“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包括: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技術開發工作;履行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離職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
(3)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界限。“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器材、原材料、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主要是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并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兩種情況不屬于“主要是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①對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②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上述規范性文件對職務技術成果或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要求,可以適用于所有類型職務科技成果的界定。職務科技成果權利人可在合法合規前提下,通過制定內部制度進行規范管理。
6、署名科研人員為完成人的科技成果一定歸屬其所在單位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銘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二審判決書》(〔2022〕最高法知民終1600號)中認為:科研人員有在工作過程中通過自身學習、探索內化成個人能力的經驗、知識和技能的自由。
科研人員經驗、技能的積累與單位密不可分,但并不必然導致研發人員在知識、經驗、技能之上形成的科技成果權屬歸于主張權利的單位。因此,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并不取決于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單位外作出,也不取決于是在工作時間還是業余時間完成,其決定因素在于是否執行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
在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科技成果轉化實踐中,尤其是科研人員所創辦的企業中,存在以個人名義或以創業企業名義申報知識產權的情形。個別科研人員人事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的制度文件,規定“科研人員如擅自以個人名義,或以關聯企業等主體申報知識產權的行為,屬于侵犯單位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是否合理,需要結合法律政策和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7、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哪些權利?
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權利,因職務科技成果和非職務科技成果的不同而不同。
(1)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權利。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民法典》等的規定,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①署名權和獲得榮譽獎勵權?!睹穹ǖ洹返?49條規定“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②現金或股份獎勵獲取權?!洞龠M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5條根據轉讓、許可、作價投資、合作實施等方式的不同,規定了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不同比例的現金或股份獲獎權利;③優先受讓權?!睹穹ǖ洹返?47條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④特殊權利。在職務科技成果所在單位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前提下,完成人還可能獲得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2)非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權利。根據《專利法》《民法典》等的規定,非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①知識產權申請權?!秾@ā穼Ψ锹殑瞻l明創造規定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②署名權和獲得榮譽獎勵權?!睹穹ǖ洹返?49條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非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即“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③技術合同訂立權?!睹穹ǖ洹返?48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8、醫療衛生機構的職務科技成果有何特殊規定?
2022年《上海市促進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操作細則(試行)》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的范圍包括:
(1)創新藥物和疫苗;
(2)醫療器械和診斷試劑;
(3)預防和臨床診治新技術;
(4)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5)數字診療等技術與產品等。
可見,醫療衛生機構的科技成果有安全性要求高、申報新藥或醫療器械周期長、與生命健康緊密結合等特點,對職務科技成果的界定要求比高校和科研院所更為復雜,但結合前述關于職務科技成果界定要求,仍然可以通過知識產權認定方式進行合理認定。
9、什么是科技成果轉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條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這個定義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1)轉化目的是提高生產力水平。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是為提高生產力水平,即把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通過一定過程實現商品化或產業化,提高消費者的生產和生活要求。
(2)轉化的對象是實用性科技成果。將科學研究與應用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通過后續概念驗證、樣品試制、中間試驗等實際生產服務活動,服務于產業進步。
(3)轉化的過程具有復合多樣性。在實用性科技成果基礎上所開展的“轉化”活動,既包括技術推廣、技術擴散、合作實施、技術交易等“技術轉移”活動,也包括技術試驗、技術開發、應用生產等商品化的“成果轉化”過程。
(4)轉化的結果是發展新產業。只有做到“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方能看到“多大程度提高了生產力水平”的結果,也才能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效。
需要提出的是,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已經限期淘汰等科技成果,不得實施轉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蒲惺聵I單位等創新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確不得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成果及具體轉化行為。
10、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范圍有哪些?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4條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但是,相關法律政策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具體范圍并未作出明確界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指對技術成果單獨或者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也即技術成果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提出技術成果實質性技術構成并由此實現技術方案的人,是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但是,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屬于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
實踐中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往往是科研項目團隊所有成員,科研事業單位可根據完成科技項目的實際情況,結合知識產權證書所載明,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根據參與人員的創造性貢獻大小提交其所在單位確定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范圍。
11、如何界定科技成果轉化有貢獻人員?
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規政策及科技成果轉化實踐,“轉化科技成果作出貢獻的人員”通常有三類人員:
(1)完成科技成果但未在知識產權證書上標記的人員。是指雖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有貢獻,但因各種原因未在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證書中顯名的人員;
(2)對科技成果后續研發和轉化做出貢獻的研發人員。是指對科技成果后續概念驗證、中間試驗、產品開發、商品應用做出貢獻的人員;
(3)為成果轉化活動提供服務的人員。是指對科技成果的交易推廣、評價評估、模式設計、財稅法律、投資融資、培育孵化等活動提供服務的人員。
職務科技成果的持有單位可以制定內部制度,結合科研項目完成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實際情況,在參考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確定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貢獻人員的具體范圍。
二、轉化方式
12、科技成果轉化有哪些具體方式?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規定了自行實施轉化、轉讓、許可、合作轉化和作價投資五種方式,同時用兜底條款規定了“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因此,科技成果轉化有如下6種具體轉化方式: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6)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實踐中的科技成果轉化具有復雜性特點,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既可以采用單一形式,也可以各種形式并用,還可以與技術研發、咨詢、服務等結合在一起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可以視作“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結合2020年科技部等9部門《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和2023年市科委等7部門《關于印發〈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試點單位可以通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以下簡稱“賦權”)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需要提出的是,賦權活動僅僅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產權激勵手段,并非一種具體轉化方式。
13、什么是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是由科技成果持有者運用自身資源和能力,對其擁有的科技成果開展持續研發、產品化、商品化和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方式具有如下特點:科技成果的持有者與實施轉化者重合,通常不發生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權利轉移;成果持有者獨立承擔轉化風險;成果持有者獲得全部轉化收益,獨享后續開發科技成果的權利。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一種直接方式,有助于科技成果的快速應用和推廣,適用于那些擁有足夠資源和能力、希望完全控制轉化過程的科技成果持有者,但同時也要求科技成果持有者具有較強的市場運營和風險管理能力。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需要的資金數量和失敗風險較大,只有較大規模的企業,才可能擁有較強的持續研發、中間試驗、產品應用、市場推廣等能力,在自行實施轉化上也擁有較強的實力。因此,自行投資實施轉化通常發生在較大規模的企業之中。
14、什么是科技成果轉讓?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科技成果轉讓,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將科技成果轉讓給科技成果受讓人的轉化方式。
科技成果轉讓在《民法典》中的規定是“技術轉讓”,具有如下特點:轉讓方收取轉讓費,不與科技成果轉化效果直接關聯;成果未來收益與風險,通過轉讓交易全部轉移;受讓方不僅要求掌握轉讓知識產權權利,也要求掌握未來科技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受讓方需要支付的轉讓費用較多,需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科研事業單位作為成果轉化的重要主體,有較強的科研力量和創新人才資源,但在成果的后續開發、中間試驗、市場推廣等方面存在不足之處。因此,科技成果轉讓一般發生在科研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從而使科研事業單位的研究開發優勢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優勢產生互補效應。
15、什么是科技成果許可?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科技成果許可,是指被許可人通過與科技成果持有人簽訂許可合同,獲得實施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科技成果許可在《民法典》中的規定是“技術許可”,它是境外技術轉移活動中經常采用的方式,具有如下特點:不轉移科技成果所有權,被許可人只獲得使用權;當科技成果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時,被許可人受到的損失相對較小;有多種許可方式可供選擇,可以靈活使用。
根據科技成果權利人授予使用權的權利大小及其范圍,科技成果許可通常包括四種方式:
(1)獨占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范圍內對科技成果的實施享有獨占使用權。合同約定的范圍包括時間和地域范圍,被許可方完全獨占許可方使用權,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他人均被排除在外。
(2)排他許可。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約定的范圍內獨家實施其科技成果,而不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許可方仍保留實施該成果的權利。
(3)普通許可。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約定范圍內使用成果,同時保留許可方使用該成果,并可以允許被許可方以外的他人實施。
(4)交叉許可。許可各方將各自擁有的成果使用權相互許可使用,互為技術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內,合同雙方對對方的成果享有使用權、產品生產和銷售權。
16、什么是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是指將科技成果的價值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以資本形式投入企業,取得企業的股份權益或股份比例。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具體操作適用商法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6條和《公司法》第48條的規定,股東或合伙人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因此,據以作價投資的科技成果需要確定知識產權的價格,并將知識產權財產權轉移到目標企業。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實質是將科技成果從生產要素轉變為資本要素,既可以利用科技成果與相關合作方新設企業,也可以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到已有企業。這種轉化方式允許科技成果持有方將科技成果價值轉變為企業股權,有利于使科技成果供求雙方形成更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共享利益,共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作價投資轉化方式有如下特點:
(1)實現全鏈條轉化。科技成果的開發、實施、運營形成“轉化全鏈條”,有助于通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實現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產業化。
(2)建立利益共享機制??萍汲晒钟姓呖梢砸怨蚕砉蓹嗍找娣绞剑c企業經營管理相結合,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3)形成風險共擔機制??萍汲晒钟姓咄ㄟ^風險共擔機制,降低成果轉化風險,使成果持有者擁有投資者身份,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
(4)實施程序較為復雜。由于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涉及法律和政策問題較多,實施程序也相對比較復雜。
17、什么是合作實施轉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合作實施轉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共同將科技成果轉化為實際產品或服務,以實現科技成果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
合作實施轉化方式的特點有:有利于發揮科研事業單位和企業在科研能力、市場開發能力上的互補作用;聚合多方資源,形成風險分擔機制,降低成果轉化的市場風險與技術風險。
對于科研事業單位來說,可以將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下簡稱“三技服務”)融合到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活動中,推進合作實施轉化。合作實施轉化有多種操作方式,以下方式可以參考:
(1)成果轉讓+技術研發??蒲惺聵I單位在成果轉讓給企業的同時,約定后續開展合作研發、委托研發等條款,并對后續知識產權的權利享有者做出約定。
(2)成果許可+技術研發??蒲惺聵I單位在成果許可給企業的同時,約定后續開展合作研發、委托研發等條款,并對后續知識產權的權利享有者做出約定。當然,科技成果的許可可以有多種方式。
(3)轉讓許可+咨詢服務??蒲惺聵I單位在轉讓或許可協議中,約定后續提供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合作實施轉化是多元綜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能夠聚合不同合作方的優勢資源,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效率和成功率??萍汲晒钟姓呖梢约铀偌夹g的市場化進程,合作方則可以獲取先進技術,提升自身的競爭力。
18、“三技服務”活動是不是科技成果轉化?
“三技服務”活動是指科研事業單位與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通過簽訂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所開展的產學研合作活動。2016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中提出“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本規定執行”。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也規定,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判斷“三技服務”活動是否在科技成果轉化范疇之內的基本要求是“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具體有如下三個條件:
(1)利用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是前提條件;
(2)在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成果轉讓、成果許可、合作實施、作價投資基礎上開展“三技服務”活動是基本要求;
(3)可以將成果轉讓、成果許可、合作實施、作價投資條款作為“三技服務”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也可以在簽訂成果轉讓、成果許可、合作實施、作價投資合同后簽訂獨立的“三技服務”合同。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結合具體項目需求,設計合理操作路徑,與合作方簽訂技術合同并進行合同認定登記。
三、成果定價
19、如何建立激勵轉化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
建立激勵轉化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是國家政策的重要導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要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堅持正確的科技成果評價導向,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激發科技人員積極性。
(1)堅持正確的科技成果評價導向,解決好“評什么”問題。堅持破立結合,按照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五元”價值評價科技成果。著力破解“四唯”問題,完善項目評價、人才計劃評審、職稱評聘、高等院校和國有企業績效考核等各類活動的評價指標體系。
(2)構建多主體參與多元評價體系,解決好“誰來評”問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建立標準化績效評價體系,提升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專業化能力,引導科技成果第三方評價機構健康發展。發揮金融機構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的作用,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投融資支持。
(3)完善科技成果分類評價機制,解決好“怎么評”問題。根據不同成果類型,形成符合科學規律的多元化分類評價機制。建立全周期評價機制,構建研發過程回溯、階段性評價和后評估機制。創新評價技術方法,推廣標準化評價和“以賽代評”,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建設。
(4)強化科技成果評價應用,解決好“怎么用”問題。拓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場景,加快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示范基地,實施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示范工程,優化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流程,制定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政策措施,優化科技成果評價生態。
20、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和定價時需要考慮哪些要素?
為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交易價格參考問題,科研事業單位、企業等創新主體,可以通過建立激勵轉化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探索應用類科技成果轉化的指標體系,實現市場條件下對科技成果交易價值的評判目的。
在具備價值評估條件前提下,可以參考以下要素對科技成果進行評估,并作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定價依據:
(1)技術成熟度。即科技成果在從實驗室到市場過程中的可靠性、穩定性、安全性和適用性。
(2)技術創新性。即科技成果在理論、方法、技術或產品方面的突破或改進程度。
(3)市場需求度??萍汲晒氖袌鲂枨笃ヅ涠?,包括潛在的市場規模和用戶需求。
(4)產品競爭性。同類技術或產品市場對比競爭狀況及科技成果自身的市場競爭力。
(5)政策支持度。是否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方向,是否有利于增進國家或地區的創新能力和產業進步。
21、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有必要進行資產評估嗎?
科技成果資產評估是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探索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是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但是,資產評估并非科技成果轉化的必經程序?!妒聵I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對科技成果資產評估的要求如下:
(1)不進行資產評估??蒲惺聵I單位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2)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科研事業單位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因此,對于科研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科技成果交易活動,可以通過制定內部制度的方式,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22、實踐中科技成果轉化的定價方式有幾種?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醫療衛生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梢?,科研事業單位科技成果定價的法定方式有三種:
(1)協議定價。通常意義上的“市場化定價”,科技成果持有方與意向合作方通過協商方式,按照意思自治原則確定價格。
(2)掛牌定價??萍汲晒钟蟹皆谟薪灰踪Y格機構掛牌,征集更多合作方,以獲得更高交易價格。
(3)拍賣定價??萍汲晒钟蟹酵ㄟ^有交易資格的機構以公開競價形式,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最高應價者的定價方式。
在科技成果轉化實踐中,科研事業單位通常根據科技成果持有方與合作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確定定價方式。當科技成果持有方的相關人員與合作方無關聯關系時,通常采用協議定價方式,反之則采用掛牌定價方式。拍賣定價方式在實踐中較少采用。“關聯關系”是指科技成果持有方的相關人員及其近親屬,在合作方中持有股份或者擔任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
23、科技成果轉化是否需要報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
2019年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規定“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2019年《上海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促進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
(1)科技成果轉化無需審批備案。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科研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審批或者備案。
(2)涉密涉安成果轉化需要主管單位審批。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市財政局授權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科研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報市財政局備案。
(3)作價投資的國有股權授權主管部門管理。市財政局授權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科研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管理事項,不需報市財政局審批或者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