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精神,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科學技術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關于改革完善本市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科學技術局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5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改革完善本市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經費自主權,更好激勵科研人員潛心鉆研,進一步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
(一)簡化預算編制。進一步精簡合并預算編制科目,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直接費用預算。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合并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優化科研項目評審管理,完善預算評價指標體系,聚焦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設置評價指標,不得將預算編制細致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指標。(市科技局負責落實)
(二)下放預算調劑權。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要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及時辦理設備費調劑手續。業務費、勞務費調劑權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預算。項目承擔單位應完善內部預算調劑制度,細化落實預算調劑規定。(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擴大經費包干制實施范圍。在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科技人才類及軟科學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項目經費不編制具體支出預算,不再設置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實行定額包干資助,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市財政局、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二、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與管理機制
(四)合理確定經費撥付計劃。結合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項目經費年度撥付計劃。在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的基礎上,結合項目管理部門預算實際情況,合理核定首筆資金撥付比例,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落實)
(五)加快經費撥付進度。財政、科技部門可在項目管理部門預算批復前預撥科研經費。項目管理部門要加強經費撥付與前補助項目立項的銜接,在項目任務合同書簽訂后30日內,將經費直接撥付至項目牽頭承擔單位。項目牽頭單位要依據項目任務合同書和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六)改進結余資金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且綜合績效評價為“通過”的,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不再收回。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
(七)提高間接費用比例。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軟科學研究項目、軟件開發項目、咨詢服務類項目以及創新哲學社會科學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項目承擔單位依據內部管理制度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八)支持申報中央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鼓勵在津中央級科研院所申報中央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試點,由試點單位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由試點單位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在津中央級科研院所負責落實)
(九)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本市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項目承擔單位、市科技局負責落實)
(十)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量。高校、科研院所要結合發展階段、類型定位、承擔任務、人才結構、上年度績效工資實際發放水平、財務狀況等實際情況,每年向主管部門申報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對所屬事業單位的考核機制,根據考核結果,綜合考慮激發科技創新活力、保障基礎研究人員穩定工資收入、調控不同單位(崗位、學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合理確定高校、科研院所的績效工資水平,并報人社、財政部門備案。高校、科研院所可對急需緊缺、業內認可、業績突出的符合本市規定的少數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力度。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等單位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在技術產權、股權交易場所,通過協議定價、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進行轉化。各相關單位深化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改革,可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十二)加強績效獎勵支持力度。高校、科研院所承擔財政科研項目所列支的人員績效獎勵,以及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規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予以單列,不受年人均收入調控線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四、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十三)推行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加強科研財務助理的培訓,不斷提升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各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科研財務助理制度作為內部制度建設的重點工作,切實減輕科研人員財務管理負擔。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四)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市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財政科研項目內部報銷制度,簡化審批手續。科研活動中的差旅費、會議費支出范圍和標準可通過內部管理制度自行制定。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干制。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五)加強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經費管理效率和報銷便利化程度。鼓勵在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申報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推動科研經費報銷數字化、無紙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六)簡化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合并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優化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完善項目驗收結題評價操作指南,細化會計核算、內部制度建設、預算調劑、經費支出、人員費用等方面具體要求,便于相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驗收和檢查中更好理解執行政策。選擇部分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市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作為試點單位,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試點單位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項目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抽查。(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落實)
(十七)優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市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要優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履行招標投標程序。項目承擔單位依法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審批部門要建立綠色通道,實行限時辦結,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市財政局負責落實)
(十八)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別,對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務類別單獨管理,根據需要開展工作。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范圍,不列入“三公”經費相關科目,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市財政局負責落實)
五、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投入與支持方式
(十九)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發揮財政經費的杠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參與,發揮金融資金作用,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原始創新、成果轉化類項目,支持科技創新創業。鼓勵天使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拓寬基礎研究經費投入渠道,促進基礎研究與需求導向良性互動。(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等負責落實)
(二十)建立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機制。聚焦國家重大戰略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前沿科技領域,堅持實踐標準,遴選前瞻性判斷力、跨學科理解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強的科學家,在重大科技任務中擔綱領銜者,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在確定的重點方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范圍內,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更大經費支配權、更大資源調度權。(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一)健全關鍵核心技術“揭榜掛帥”支持機制。改革重大科技項目立項和組織管理方式,實行“揭榜掛帥”制度,加速突破重點產業“卡脖子”技術。推行“技術總師負責制”,充分授權技術總師自行選聘攻關團隊、自主支配項目經費、自主決定技術路線,對基礎性、前瞻性的榜單方向實行經費包干制。壓實掛帥攻關責任,簽訂“軍令狀”(任務書),針對關鍵節點實行“里程碑”式管理。(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市財政局、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二)創新重大科技平臺、機構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支持海河實驗室、大學科技園等平臺、機構建設,給予穩定資金投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賦予更大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保障重大任務順利完成。加強資金績效評價,圍繞科研投入、創新產出質量、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行評估。除特殊規定外,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由平臺、機構依法取得、自主決定轉化及推廣應用。(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落實)。
六、改進科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三)健全科研績效管理機制。堅持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全面準確反映成果創新水平、轉化應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務導向型科技項目分類評價制度,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科學制定差異化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強化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四)強化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減少過程檢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范使用;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本著審慎的原則,重點聚焦內部制度建設缺失、財務管理混亂、套取或挪用科研經費、資金違規轉撥、虛列支出等違法違規行為,探索制定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在有關單位及時整改的前提下,不影響監督檢查、專項審計、綜合績效評價結論。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七、組織實施
(二十五)壓實工作職責。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完善科研經費管理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精心安排,聚焦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和改革舉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與國家和本市有關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門規定和辦法,科技主管部門要牽頭做好督促落實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要落實好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相關政策,確保科研自主權接得住、管得好。(有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六)加強宣傳培訓。各有關部門要通過門戶網站、座談會等線上線下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提高社會知曉度。同時,加大對科研人員、財務人員、科研財務助理、審計人員等的專題培訓力度,不斷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水平。(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七)強化督促指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政策落實情況跟蹤指導,建立問題反饋機制,積極協調解決發現的問題,適時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政策落實情況,推動改革落地見效。(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各區可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優化本區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措施,切實抓好落實。